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
序号审核
项目
审核标准处理办法
1 出
生
年
月
审查出生年月,应按中组部、省委组织部
有关规定进行查核,出具认定。
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干部档案或户籍档案
中最早记载为准;按照不重复得利的原则,
因入伍、升学、就业等,将年龄改大的一律
不得改回;出生年月涂改后难以辨认的,应
当经公安机关鉴定或采取其他方法核实后,
按其涂改前填写的情况予以认定。没有依据
或依据不充分的认定不予承认。
更改出生年月的,2007年8月以前,应有
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
籍底册、登记卡片、出生证等的复印件)、
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
人事部门的批复。2007年8月之后,须有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情况、
认定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没有批复或调查情况、认定意见的,不予承
认;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更改不予承认。
按本人入学、参加工作、入党时间以及家
庭成员的年龄等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和逻辑
推算,分析出生年月是否合理。
经综合分析,存在不合理情况或逻辑错误的,
须进一步核查。
2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参加工作时间记载前后不一致的,须按规
定进行组织认定。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
须有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批复、相关调查
及证明材料。
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没有批复的不予承认;没
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更改不予承认。
3 入
党
情
况
入党时间填写准确。
要注意不同时期中共党员入党时间的计算方
法,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以支部
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须经上级党
委批准)。
不同档案材料中填写的入党单位及入党介
绍人是否一致,入党后填写的规定材料中
“政治面貌”栏目是否及时填写了“党员”,
入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1956年9月15
至今,除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
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
备期外,其他时间均为一年预备期)。
如存在信息不一致、入党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情况,干部本人需作出书面说明。
序号审核
项目
审核标准处理办法
3 入
党
情
况
中共党员须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停止党籍后经批准恢复党籍的,须有审批
材料。
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认真查找;确实
找不到的,由发展其入党的单位党组织出具
证明,并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
实其党员身份,现单位党组织在补填《入党
志愿书》中说明情况,提出意见,报上级党
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如入
党介绍人证明等)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1985、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
缺少党员登记表的,应由党员登记时干部所
在工作单位党组织出具说明。
民主党派党员须有入党材料。
民主党派党员缺少入党材料的,应向有关部
门收集。
4 学
历
学
位
材
料
“文革”以前入学: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
表。
1.缺少材料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
有关单位及学校收集;
2.一份材料能体现多份材料内容的,不视为
缺材料;
3.找不到学历学位材料原件,可到学校复印,
并加盖学校的复印确认章;
4.确实找不到任何材料的,由所在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到学校调查了解,学校出具学籍等
情况证明;
5.对学历学位有疑问的,通过查学校名录、
查证书式样、网上查询、留学服务中心查证
等手段鉴别,也可送省教育厅下属的学历学
位鉴定部门验证,并将鉴定结果归入档案;
6.注意审核学历学位的连续性和真实性,防
止出现把培训填成学历、低学历填成高学历、
在职教育填成全日制教育、入学条件不符合
要求以及学历学位材料造假等情况。
1970-1977年期间入学的:须有高校毕业
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
1977年以后入学的:
1.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须有学生学
习成绩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士
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须有报考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
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士学位的材料、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参加硕士研
究生单独考试的,还须有专家推荐表;
3.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须有专家推荐
书(2份)、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
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授予博士学位材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复印件。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须有学位
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
材料、学位证书复印件,其中,授予硕士
学位的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
(通知单)复印件。
党校学历:须有学员成绩表、毕业论文评
审情况表、学员毕业登记(鉴定)表或党
校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
国(境)外学历、学位:须有国(境)外
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2000年以后获
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须有教育部留
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
序号审核
项目
审核标准处理办法
4 学
历
学
位
材
料
审查干部学历学位,主要看招生报考登记
表填写的信息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报考条
件;取得学历学位后在其新任的职务的《干
部任免审批表》中是否被组织(人事)部
门认定使用。
如果不符合报名条件,采取弄虚作假报名取
得高学历学位的,应当提出疑问,深入核实。
如在取得学历学位较长时间后,涉及考核、
职务调整时,本人未在考核表中填写,组织
(人事)部门未按其取得的学历学位填写《干
部任免审批表》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
核实。
5 履
历
材
料
须有中央组织部制发的1988、1999年版
《干部履历表》(1999年前参加工作并是
干部身份的应有1988、1999年版干部履历
表,1999年后参加工作并是干部身份的应
有1999版干部履历表)。
1.缺1988年《干部履历表》的,由干部现所
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写出书面说明;
2.缺1999年《干部履历表》的,由本人补填,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须有照片、本人
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所填信息须
真实、准确、清楚,本人错填信息的须经
组织审核更正。
6 干
部
身
份
材
料
大学生直接就业材料、工转干审批表、军
转干审批表、公务员吸收录用材料、国家
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
表,2008年3月以后从其他单位调任机关
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须有公务员
调任审批(备案)表。
缺少干部身份材料的,应根据相关规定确认
其干部身份并补充完善证明材料;缺少公务
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工作人员登记表的向公务员登记管理部门收
集。
7 考
核
材
料
1997年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须收集
齐全,或在档案中有年度考核的证明材料。
找不到材料的可出具情况说明,应说明是否
有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以及年度考核材料没
有归档的原因。
8 审
计
结
论
报
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
关、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
导地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
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的
离任审计报告应归入本人档案。
1.审计材料只归结论性材料,所附的过程及
各种详细表格不归档;
2.缺材料向审计部门收集。
9 考
察
材
料
1991年以来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
须有干部任前考察(或主要表现)材料(任
免表中有主要表现或部队任免表中有德才
表现等描述可视为考察材料)。
1.考察材料须由有干部考察权限的组织人事
部门在其任该职务前1年内形成;
2.缺考察材料的,应向有关部门收集,未形
成考察材料或确实找不到材料的,由有干部
考察权限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情况说
明,应写清楚是否形成考察材料和未及时归
档原因。
1997年以来的干部考察材料须有形成材
料的单位盖章(或考察人)和时间。
序号审核
项目
审核标准处理办法
10 培
训
材
料
1997年以来参加3个月以上理论、专业、
技能等培训的,须有相应的培训材料。
对照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和任免表等材
料中的相关记载进行校对,缺少材料的要补
充。
11 职
称
材
料
评(聘)、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须有相应的申报表、审批表等材料。
1.缺少材料的向相关单位收集;
2.缺少材料确实无法找到的,可复印有关文
件、证书并由出具文件、证书的相关部门审
核盖章后归档。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执)
业资格证书的,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申报(登记)表、证书复印件。
缺少材料的向相关单位收集。
12 科
研
水
平
材
料
院士、硕士、博士导师材料;博士后工作
期满登记表;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
体等评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
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
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
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缺少材料的向相关单位收集。
13 奖
励
材
料
获得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奖励
的,须有相应的奖励材料。
确实找不到审批表的,可找相关奖状、证书、
表彰文件代替,复印件要有复印单位盖章确
认。
14 处
分
材
料
任副科级以上职务后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的,须有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
材料;解除处分的,须有相应材料。处分
决定等材料应当与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
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应由组织注明。
1.缺少材料的,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收集有关
归档处分材料。尽量收集原件,确实找不到
的用复印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代替;
2.查看《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
等材料是否有填写处分的记载,如没有要补
填。
15 工
资
材
料
1993年后的工资材料齐全(或在《工资变
动登记表》中有相应记载),工资档次和
金额要求连续。
1.记录干部工资的登记表反映工资连续变化
情况,不视为缺工资材料;
2.缺工资调标表可不作要求;
3.缺工资表无法补办的,应出具说明。
序号审核
项目
审核标准处理办法
16 任
免
材
料
1997年前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应有《干
部任免呈报表》或《干部任免审批表》。
缺少1997年以前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可
用任免通知代替。
1997年以来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须有
《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
须按规定逐项正确填写,注明任免职务的
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加盖组织印
章。
1.对于正式任职前不发文的过渡性职务,可
不制作任免表;
2.缺挂职锻炼的任免表可用挂职通知代替;
3.2003年以前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应尽
量保持档案材料原貌,在报送单的遗留问题
栏目中反映存在问题;
4.2003年后的任免表,应按规定逐项正确填
写,制作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由所在单位
补充完善。由于原单位机构变更等原因无法
完善的,可由变更后的单位按照当时的任免
发文补办任免表或出具情况说明。
17 材
料
真
实
干部档案材料不能涂改造假。
档案材料有涂改的,特别是对“三龄二历”
等信息进行涂改的,要深入核查,作出专门
说明。
18 信
息
准
确
《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
中所填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
时间、学历学位、简历、奖惩情况、年度
考核结果、家庭成员等信息必须真实、准
确。
《公务员登记表》和最新形成的《干部任免
审批表》出现关键信息错误的,须重新制作。
19 手续
完备
填写材料时因笔误造成更改或经组织批准
对材料内容进行更改的,须有相应的组织
说明。
1.材料手续不完备的要补办有关手续;
2.因机构变更等原因不能补办手续的,要由
变更后的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归档材料一般不得使用复制件。证书、全
国统考科目成绩单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制件
存档的,须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复制时
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其组织(人事)
部门印章。
凡规定由组织盖章的材料,应有组织盖章;
凡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及本人
签名。
20 整理
规范
档案分类准确,排列有序。目录清楚、与
材料名称相符,无粘贴涂改;材料类序号
和页码填写准确。装订规范,无乱孔,无脱
页,无损坏文字的材料。使用新型干部档案
卷夹。
按照干部档案的审核整理规范进行整理。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干部信息科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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