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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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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 一. 证据卷 (一)嫌疑人户籍证明及前科状况 质证意见:该组证据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由昆明市官渡分局北京路派出所调取,内容真实可靠。(2)合法性: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来源合法。(3)关联性: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调取的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与本案有关。

(二)抓获经过 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均出自公安机关,是其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获的经过,内容真实可靠。(2)合法性: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抓捕的程序合法。(3)关联性: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后,主动交代其罪行,并主动跟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案进行侦查。

(三)提讯证 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由公安机关调取,内容真实可靠。(2)合法性: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抓获的形式及程序合法。(3)关联性: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是公安机关按照程序进行的,具有关联性。

(四)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是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得出,内容真实可靠。(2)合法性: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得出且有犯罪嫌疑人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签字画押,来源合法。(3)关联性:该组证据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所得出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犯罪经过,与本案有较大关联。

(五)询问笔录(受害人)
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组证据是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得出,但是具有被害人夸大损失事实的可能性。(2)合法性:该组证据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询问被害人时得出,且有双方共同签字画押,来源合法。(3)关联性:该组证据是询问受害单位工作人员时得出,其内容为其财产损失的情况,与本案有加大关联。

(六)报案材料 质证意见:该组证据的证明力较弱 (1)真实性: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组证据是由被害人提供,讲述受害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但该组证据仅由被害人讲述,未经过专业机关的核实,具有夸大其损失的可能性。(2)合法性: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该组之证据的程序合法。(3)关联性: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提供的是受害单位的财产损失情况,与本案有关联。

(七)书证 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由被害单位及维修单位出具,详细列出了需要维修的部位及价格。(2)合法性,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得公安机关人员核实。(3)关联性,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与本案有因果关系,具体陈列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魏明东对被害单位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八)物证照片 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拍摄所得,内容真实。(2)合法性: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来源合法有效。(3)关联性,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又犯罪现场拍摄所得,系本案中的被毁坏的财物。

(九)鉴定 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出自专业的鉴定机关之手,不会存在夸大损失事实的情况,鉴定结果真实可靠。(2)合法性: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该鉴定机关具有鉴定资格,并具有公安机关的《鉴定聘请书》,鉴定的结果来源合法。(3)关联性: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该鉴定结果系对本案中财产的具体损失情况进行鉴定,与本案有极大的关联。

(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犯罪现场拍摄和犯罪嫌疑人陈述所得,内容真实可靠。(2)合法性: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制作,并且辨认现场有见证人作证,程序合法。(3)关联性: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证明了被害单位的具体财产损失情况,与本案有较大关联。

(十一)调取(《调取证据通知书》)
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对其真实予以认可,该组证据出自公安机关专业人员之手,内容真实。(2)合法性: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来源的程序合法。(3)关联性: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该份证据是公安机关依法向被害单位出具的,与本案有关联。

(十二)《扣押决定书》
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份证据由公安机关出具,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押,内容真实。(2)合法性,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扣押程序合法。(3)关联性,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被扣押的对象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大关联性。

二.补充侦查卷 (一)视频监控播放说明 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出自公安局专业人员之手,形式真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合法、获取程序及权力合法,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份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是公安机关按照程序所进行的,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二)情况说明 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出自公安局专业人员之手,形式真实,但其具体内容为主观说辞和判断的结果,故对其真实性有异议。(2)合法性: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合法、获取程序及权力合法,对于合法性予以认可;
3.关联性:该份证据是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与本案有关联,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三)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 质证意见:该份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出自公安局专业人员之手,内容真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合法、获取程序及权力合法,对于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份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是公安机关按照程序所进行的,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四)建行昆明上海沙龙自助ATM2050XE设备损坏检查报告 质证意见:该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该证据的数据由专业测试工程师范伟平所作,报告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合法、获取方法合法,故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份证据是该银行根据设备损坏事实所作的检查报告,与本案有关联,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五)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昆明官渡上海沙龙自助CDS6040W设备检测报告及报价 质证意见: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由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办事处的客户服务工程师蔡锐进行检测后出具,报告及报价内容真实详细、数据准确无误,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由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专业的检测后以书面形式提供,其来源合法,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份证据是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昆明官渡上海沙龙自助银行内损坏的设备进行检测后出具的报告及报价,与此案存在关联,故对其关联性也予以认可。

(六)维修报价发票 质证意见:该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由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上海沙龙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佳华广场支行出具,内容真实详细、数据准确无误,汇款人及收款方都明确详细。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由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专业的检测后以书面形式提供的报价单,并且为汇款单凭证及发票,来源合法,对其客观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份证据是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昆明官渡上海沙龙自助银行内损坏的设备进行检测后出具的报价,以及汇款凭证,与此案存在关联,故对其关联性也予以认可。

三.文书卷 (一)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 质证意见:该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为犯罪嫌疑人魏明东的正侧面照片,准确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真实面貌,内容真实可靠,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拍摄所得,来源合法,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组照片中的人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与本案有关联,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二)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 质证意见:该份证据有证明力较强 (1)真实性:该组证据是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北京路派出所提供,并由本案被害人陈诉,记录了受害单位的财产损失情况内容真实,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组证据来源及程序合法,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组证据详细的记录了该案中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情况,系本案中被侵害的财产,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三)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立案决定书 质证意见:该份证据有证明力,其证明力较强。

(1)真实性:该组证据出自公安局专业人士之手,表明对犯罪嫌疑人魏明东故意毁坏财物议案进行立案侦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组证据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出具,来源及程序均合法,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份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是公安机关按照程序所进行的,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四)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拘留证 质证意见:该份证据是由公安机关所作出,是对案件的真实反映,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出自公安局专业人士之手,表明对犯罪嫌疑人魏明东依法进行拘留,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来源及程序合法,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份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是公安机关依照程序所进行的,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五)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拘留通知书 质证意见:该份证据是由公安机关所作出,是对案件的真实反映,并且已经按照合法程序通知家属履行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出自公安局专业人士之手,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魏明东的拘留行为告知其家属,内容真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和依职权出具,内容和程序合法,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拘留通知书中拘留的对象性系本案犯罪嫌疑人,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是公安机关按照程序对其家属所进行的的告知义务,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六)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质证意见:该份证据是由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延长羁押决定,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出自公安局专业人士之手,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是公安机关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其羁押期限,证据来源及成绩须合法,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份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被羁押人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机关按照程序延长羁押期限履行其告知义务,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七)批准逮捕决定书 质证意见:该份证据是由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的申请通过合法审查所作出的逮捕决定,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出自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内容真实有效,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由自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官渡区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的申请通过合法审查做出的逮捕决定,来源和程序均合法,对其你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份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由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魏明东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批准逮捕,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证 质证意见:该份证据是由官渡区公安分局依据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所作出逮捕决定出具的逮捕凭证,由执行人员在采取逮捕行动时出具给犯罪嫌疑人使其配合工作,具有较强证明力。

(1)真实性性:该份证据出自官渡区公安分局,内容真实有效,对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是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对犯罪嫌疑人魏明东做出的逮捕决定,源及程序合法,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份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证明公安局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凭据,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九)逮捕证 质证意见:该份证据是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准,由公安局官渡分局作出的,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是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依据该案件及相关法律而作出,是客观真实的反映,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是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作出,其来源及产生程序均合法,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份证据直接反映了犯罪嫌疑人魏明东被依法逮捕,与该案件具有直接联系,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十)逮捕通知书 质证意见:该份证据是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准,由公安局官渡分局作出的,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是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依据该案件及相关法律而作出,是客观真实的反映,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是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作出,其来源及产生程序均合法,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份证据直接反映了犯罪嫌疑人魏明东被依法逮捕,与该案件具有直接联系。

(十一)体检表 质证意见:该份证据是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作出的,是对犯罪嫌疑人魏明东身体状况的真实反映,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是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北京路派出所及医疗协作单位作出,是客观真实的反映,对其真实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是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北京路派出所及医疗协作单位作出,其来源、形式、产生程序均合。(3)关联性:该份证据直接反映了犯罪嫌疑人魏明东在接受讯问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与该案件有直接联系,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十二)权利义务告知书 质证意见:该份证据是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所作出的,告知犯罪嫌疑人魏明东其享有的权利及应该承担的义务,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告知犯罪嫌疑人魏明东相应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是真实客观的反映,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证据由公安机关出具,其来源和程序合法,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份证据直接反映了犯罪嫌疑人魏明东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十三)提请批准逮捕书 质证意见:该份证据是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准,由公安局官渡分局作出的,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1)真实性:该份证据是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依据该案件及相关法律而作出,是客观真实的反映,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是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作出,其来源、形式、产生程序均合法。(3)关联性:该份证据直接反映了犯罪嫌疑人魏明东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逮捕程序合法,与该案件具有直接联系,对其换联性予以认可。

(十四)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质证意见:该份证据是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准,由公安局官渡分局作出的,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1)客观性:该份证据是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依据该案件及相关法律而作出,是客观真实的反映,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合法性:该份证据是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作出,其来源及产生程序均合法,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3)关联性:该份证据直接反映了犯罪嫌疑人魏明东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移送审查起诉程序合法,与该案件具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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