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村干部选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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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村干部选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以下村民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
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各省实际,可制定本省选举办法。比如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5年),关于村干部选举标准:
第四条在选举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第二十条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具备下列条件的选民为候选人:
(一)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工作能力;
(二)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选举日前三年内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五)选举日前三年内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
(六)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选前审计中未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七)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三年内,年度考核或者民主评议没有两次被评为不称职;
(八)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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