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为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
二、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为:
(一)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及时解决本单位本职工作范围内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将廉政建设纳入个人工作日程,制定个人工作计划,认真落实。
(三)严格按规定推荐和选用干部,行使权力。
(四)积极监督局工作公开、财务公开及民主理财制度。
(五)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索贿、受贿,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劵,杜绝结婚丧事宜敛取财物。
(六)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禁止谋取私利。
(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贪污、挪用、侵占或变相侵占公款。
(八)勤俭节约,不准公款吃喝,严禁铺张浪费。
局党支部年终将对每一位党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按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评定,对较差个人进行教育整改。
三、责任追究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本局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是本局成员,本科室出现重大或恶性事件的。
(三)是本局成员,本科室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而得不到治理的。
(四)领导子女、配偶利用领导职权获取非法利益,造成影响的。
(五)在人事调动、评先树优、干部任用上违反规定。
(六)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则,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责任制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构成集体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追究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党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局长):
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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