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合同
承租人(甲方) :
出租人(乙方)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租乙方位于***的承包地共0.225亩(边界 )用于生产经营,租期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向家坝水电站蓄水淹没搬迁时止,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
二、租金给付方式:租金一付三年(即 2008年1月1日 至 2011年1月1日 ),租金为每年每亩1300元(壹仟叁百元整),合计877.50元(捌佰柒拾柒元伍角整)。
三、乙方负责租赁土地的农业税、公余粮的缴纳。
四、乙方于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将租赁土地交付甲方,甲方接手后支付土地租金。
五、租赁期内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土地,赔偿资金归乙方所有,甲方就不再承担乙方被国家征用了的土地的租金。
六、向家坝电站蓄水淹没搬迁时,对土地的赔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在租赁期间甲方借故不承租或乙方借故不出租,按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贰倍赔偿。
八、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准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在租赁地内的生产经营。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承租人(甲方)签字:
出租人(乙方)签字:
二00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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