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教育惩戒实施办法(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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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教育惩戒实施办法 为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校纪校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中学生,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八种处分:
(1)批评教育、没收物品;
(2)通报批评
(3)警告
(4)严重警告
(5)记过(记入学生档案)
(6)记大过(记入学生档案)
(7)留校察看(记入学生档案)
(8)停学和停课回家反省 (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男生染发、留长发、剃光头,女生染发、烫发、涂口红、涂指甲油,佩戴首饰,穿奇装异服;
2.随意丢垃圾,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
3.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不遵守集体活动秩序;
4.破坏公共财物,价值 30 元以下,破坏公共卫生设施和校园花草树木,情节较轻;
5.不接受教师管理,对老师没礼貌,顶撞老师;
6.未经班主任同意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学校(通讯工具没收);
7.未经班主任老师同意私自离校外出;
8.在校园内骑车,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在校内外抽烟、喝酒;
2.侵占集体或个人财物,价值 30 元—100 元;
3.敲诈、勒索他人钱物,情节轻微;
4.破坏公共财物,价值 30 元—100 元,情节较重;
5.在教室、或其他场所进行赌博性质活动;
6.打人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情节轻微;
7.指使校外人员来校闹事,或殴打学生,情节轻微;
8.传播不健康音像制品、书刊、手抄本、图画;
9.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经教育不改;
10.翻爬围墙,或攀爬其他危险之处;
11.用不当手段威胁、侵害他人人身或财物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回家反省处分:
1.故意顶撞、辱骂、殴打教职工;
2.纠集社会人员到校滋事,打架斗殴情节较重;
3.实施校园欺凌行为;
4.吸烟、喝酒屡教不改;
5.参与赌博性质活动,情节严重;
6.侵占集体或个人财物价值达 100 元以上者;
7.敲诈、勒索他人钱物,情节较重者;
8.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后果严重;
2.屡教不改;
3.嫁祸于人;
4.认错态度不好,不接受教育或逃避处分;
5.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
1.受他人胁迫或不明真相;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3.勇于检举他人或有立功表现;
4.造成损失后能积极主动赔偿或承担经济损失。
第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中的相近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批评教育、没收物品处分,由班主任或教师具体实施。
2.通报批评,由班主任、级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政教处审查属实后实施。
3.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年级批准决定,并报政教处核准、执行并备案。
4. 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停学和停课处分,由学生所在年级提交书面调查材料及处分意见,经学校政教处审核,报学校办公会批准,由政教处执行,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处分决定的送达
1.批评教育、没收物品处分,由责任教师直接告知学生本人。
2. 通报批评处分,除明确告知学生本人外,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
3. 警告和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停学和停课处分,学校要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直接送交本人及其家长。处分决定书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
第十条 撤销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须每月向政教处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违纪学生经过教育,有明显进步,所在班级三分之二学生和班级全体任课教师同意,三个月后可以申请撤销处分;政教处审核属实,经校办公会批准,由政教处宣布撤销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受处分未撤销的没有资格评优,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的,不发义务教育证书。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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