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关于南通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奖助学金、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模板】 (精选文档)高职学生奖项评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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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奖助学金、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为规范做好学校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激励表彰先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学生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经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如下:
一、范围和比例
三好生从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中择优产生,人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5%,优秀班级上浮5%;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范围包括:班委会成员(团支部委员),校、系学生会干部等,比例分别为所评群体的40%,优秀班级上浮10%。
二、评选条件
(一)三好生评选条件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待人诚恳礼貌,具有健康的心理品质。
4、法制观念强,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
6、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活动,有较强的活动参与能力。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上好体育课,认真做好“两操”,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8、热爱劳动,有良好的劳动习惯、卫生习惯。
9、本学期操行考核等级为“优秀”,体育成绩达标,班级综合素质排名列前20%。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素质高,爱党爱国,关心时事政治,政治上追求进步,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不良行为。
2、热爱学校,热爱班级,集体观念强,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各方面能以身作则,富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组织和引导同学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3、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同学服务,勇于锻炼自己。有开拓进取精神,严以律已,宽以待人,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班级和部门中工作突出并有突出事例。
4、有创新、竞争意识,工作大胆,敢于负责,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所在班级和部门有良好的作用或明显的进步,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5、当好学校老师的助手,经常向班主任及各相关部门汇报、请示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圆满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为争创“优秀班级”作出贡献。
6、及时向所在班级和部门传达学校、年级、班主任、团支部、学生会的工作布置,能主持正义,敢于抵制和揭发不良风气。
7、本学期操行考核等次为“优秀”,体育成绩达标,班级综合素质排名列前50%。
三、产生办法
三好生、班委会(团支部)优秀学生干部以班级为单位评选,班主任做好组织工作;校、系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以两级学生会为单位分别评选,学生处、系部负责人做好组织工作。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学生干部自主提出申请,按照组织分工上
交申请表。
(二)初评
按照组织分工进行初评,按比例民主产生推荐人选。
(三)审核
系部、学生处逐级组织审核产生公示人选。
(四)公示
学生处对审核产生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确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分管领导签发学校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四、表彰与奖励
(一)对“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发放荣誉证书,记入学籍档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表彰。
(二)优先推荐“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从中推荐省、市级“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人选。
(四)优先推荐参加各项参观、学习等活动。
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
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条
各类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助学金项目包括:
(一)学校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三)社会赞助及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积极上进,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
(二)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达到合格标准;
(五)综合素质评审等级优良,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六条
在奖助学金评审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学习课程有不及格科目的(不含补考成绩)。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罚、学校处分和以往所受处分没有解除的。
(四)有不良诚信记录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五)没有或无法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
(六)因未履行相关手续拖欠学费而没有及时注册的。
(七)其它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三章
学校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审。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的等级设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学校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名额分别占班级总人数的5%、10%、15%(按四舍五入计算)。
(二)获得学期综合评比优秀的班级各等次奖学金比例均上浮5%。
(三)各等次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市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额度分配。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计算办法
(一)按学期考试课程成绩平均分*60%+操行成绩*40%的总和排名,根据排名产生一、二、三等奖学金。采取四舍五入方法计算,总比例不足30%(优秀班级45%)的,增加三等奖学金比例补足。排名并列的,按考试课程成绩择优产生;考试课程成绩亦相同的,按考试课程学分排名产生。
(二)考查科目70分以下、体育成绩不达标,以及操行考核低于80分的,均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审。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范围、奖助标准、名额数等按省教育、财政部门以及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五年制高职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五年制高职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具备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考试课程成绩名列前茅,同时必须在下列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二)在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技能大赛、课外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三)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或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四)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五)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七)其他表现非常突出的方面。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除应具备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考评成绩优秀,获得三等及以上学校奖学金或获得学校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之一。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校当年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档案库建档对象。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除应具备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考评成绩较好,综合考评名次列班级家庭贫困生人数前30%。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校当年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档案库建档对象。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奖学金,不能同时申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社会赞助奖学金
第十五条
社会赞助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学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社会赞助奖学金设立、评审、发放、结果报送、情况反馈等由校学生处牵头负责。
各系接受设立社会赞助奖学金,应及时将奖学金名称、来源,评审办法和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社会赞助资金由财务处归口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社会赞助奖学金名称、奖励范围、等级比例、资格条件等与出资方协商确定,尊重赞助人的意愿,评奖结果及时报送住资方。
第十八条
社会赞助奖学金评审一般按学校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第六章
评审机构及程序
第十九条
成立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室以及各系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系部报送的奖助学金材料进行集体审定。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名额分配。根据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配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生处提出名额分配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各系部。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上交班主任。
(三)班级推荐。名额分解到班级,班主任组织做好班级推荐工作,组织由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寝室长及普通同学组
成的班级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和监督工作。班主任根据结果向本系推荐候选人。
(四)系部评选。各系部书记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奖助学生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校学生处。
(五)学生处审核。学生处组织本处相关同志及系部学管秘书集体审核系部报送的材料,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
(六)结果公示。经初审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召集评审会议,集体审定本校获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程序为:班级推荐、系部初审、汇总并上报、学生处审核、公示、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社会赞助奖助学金评审程序参照学校奖学金评审程序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证书和奖金,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做好获奖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凡在提供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已取得奖助学金的,撤销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本办法及其他相应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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