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廉政建设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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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廉政建设制度
1、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医院廉政建设工作由医院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及医德医风的教育,履行党纪、政纪及医德医风的监督职能,受理院内外群众对医院干部、职工违法违纪等现象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做到专案有专人处理。
2、把廉洁与否作为考察、评议、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廉洁奉公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廉洁规定者给予相应处分。
3、医院任何人不得到院外兼职或业余行医,任何人(除离退休人员外)不得在院外开设私人诊所。
4、医院职工不得以各种名义或借口直接或间接向患者家属索取财物,不准非法私下推销药品,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5、医院工作人员对患者要热情耐心,不得推诿患者,不开人情方、人情假单、人情检验报告或采用其他弄虚作假手段,从中谋取私利;不许“搭车开药”。
6、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按收费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一切收费凭证必须按医院规定,执行医院财务科出具的统一的收据单,不准任何科室和个人巧立名目乱收费。
7、医院中层干部任免、岗位的变动以及工作人员的调
进、调出和招聘,均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
8、医院 5 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的招标、评标及 2 万元以上贵重医疗仪器的购进、5 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均由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在基建、维修项目及物资、设备的购销业务洽谈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坚持有 2 人以上同时参加与对方洽谈,任何人不得独自接触有关人员。
9、在医院的基建、药品、医疗设备购进中所得的“回扣费”、“手续费”和贵重礼品都要全部交出,隐瞒不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积极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及保护。
10、加强对财务科、采购办的监督管理,对出纳员、采购员及采购负责人进行两年一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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